营业中断险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37页(625字)

也称利润损失险。属于财产保险范畴的扩展和补充。传统的财产险只对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造成保险标的物质上的损失提供保障,但对因此而造成被保险人停产、减产、营业中断等间接经济损失不负责任。营业中断险是在传统的财产险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保险标的为各类企业的毛利润、工资及会计师费用。我国的中外合资、合作或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的营业中断保险通常使用《营业中断险条款》。现行条款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定。该条款主要承保企业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设施由于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企业的生产停顿或营业中断而引起的间接损失,即预期毛利润的减少和营业中断期间仍需支付的费用。条款由5个部分组成:(1)承保责任范围,虽然营业中断险是一个单独的险种,但从责任范围来看,它往往依附于财产险或机器损坏险,即承保营业中断险的保险人只承担被保险人由于所投保的财产险或机器损坏险的责任范围内风险造成保险标的物质损失而引起的间接经济损失。因此该部分对保单承保的毛利润、工资、及审计师费用的赔偿范围作了规定。(2)定义,对保单内出现的一些专用词汇作了解释。(3)除外责任,分4条将常规保险除外的范围以及本险所依附的主险中的除外责任予以明确。(4)总则,由12条组成。分别规定了被保险人的义务,发生损失后处理程序,共保比例分摊,索赔时效,争议处理等事项;(5)附录,将标准保单条款中未包括的内容以及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而扩展的风险通常在附录中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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