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意外险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44页(465字)

属于人身保险范畴。人身意外险有旅游意外保险、出国人员人身意外保险、国内航空旅客意外保险和普通的人身意外险。被保险人可根据不同情况选择不同种类的意外险。本条主要介绍普通的人身意外险。保险标的为各国驻华使馆、商社、新闻及其它机构的人员以及他们雇用的中国工作人员,各国临时来华访问者及回大陆、回国探亲观光的港、澳、台同胞和侨胞。我国现行的《人身意外险条款》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订。人身意外险一般由两个部分组成:一是人身伤害部分,对保险单订明应负责任的意外所致伤残或死亡,包括受伤后在180天内因伤而致死亡的,分别不同伤害情况,根据规定的赔偿金额给予赔偿;二是意外伤害项下的附加医药费用,该条款主要承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所致的伤残而引起的医药费用或医疗费用的赔偿。战争、疾病、自杀、参加各种竞赛等造成亡故或伤残以及由此而支付的费用不属承保范围。条款对更改保单、退保、索赔、争议处理等事项作了明确规定。在人身意外险项下,根据被保险人要求,可加保由疾病引起的以及战争等造成的伤残和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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