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旅客旅游意外保险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44页(605字)

一种以旅客为保险对象,在旅行期间的综合保险。包括:(1)旅客人身伤亡部分;(2)旅客医药费部分;(3)旅客遗体或骨灰送回本国费用部分;(4)旅客携带行李物品部分;(5)第三者责任部分。我国的涉外旅行社和旅游公司通常为海外旅游者投保的意外保险均使用《旅行社旅客旅游意外保险条款》。现行条款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定。该条款主要承保:(1)由于意外事故导致旅客的人身伤残或死亡或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之内导致的伤残或死亡;(2)由于意外事故或急性病发作引起的旅客在中国境内医院治疗所需支付的医药费,急救费;(3)由于意外事故或急性病发作导致旅客死亡后,必须在中国境内处理或返送遗体回本国所需的费用;(4)因意外事故或偷窃造成旅客所携带的行李物品的丢失或损坏;(5)被保险旅客应承担的对第三者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诉讼及其它费用。条款将由于战争、罢工、核辐射、疾病、特殊旅游活动、故意行为等等引起的旅客人身伤亡和医药费用和其他费用以及行李物品的没收、自然磨损等引起的损失和损坏列为除外责任。在赔款规定一节中,分6条将死亡、伤残、医疗费用、行李受损、遗体处理费用以及多次索赔的赔偿处理作了明确规定。此险的投保人一般为旅行社或旅游公司,因此在条款中规定了投保人的义务,即提出索赔时必须提供有效的各种费用收据和必要的证明。索赔有效期为事故发生日起半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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