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市区企业在工商统一税方面的减免优惠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62页(364字)
对外国和港澳等地区的公司、企业以及个人在沿海14个港口城市的老市区和汕头、珠海市区内开办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和客商独立经营的生产性企业,有关减免工商统一税的优惠规定。具体规定有:(1)对于作为投资进口、追加投资进口的本企业生产用设备、营业用设备、建筑用材料,以及企业自用的交通工具和办公用品,免征工商统一税。(2)对老市区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的以外,免征工商统一税;内销产品依照税法征税。(3)对老市区企业进口的原材料、零配件、元器件、包装物料等,用于生产出口产品部分,免征工商统一税;用于生产内销产品的部分,依照税法征税。(4)对在老市区企业中工作或居住的外商人员,携带进口自用的安家物品和交通工具,凭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在合理数量内免征工商统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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