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62页(659字)

以城市中的房屋、土地为征税对象,按照房价、地价或租价向房地产所有人征收的办法。该条例于1951年8月8日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共19条。条例明确:(1)房地产税由产权所有人交纳。产权出典者,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当地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者,均由代管人或使用人代为报缴。(2)免税项目:军政机关及人民团体和学校的自有自用房地,清真寺、喇嘛庙及其他经核准的宗教寺庙本身使用的房地,公园、名胜、古迹及公共使用的房地。(3)税率:房产税依标准房价按年计征者为1.2%;地产税依标准地价按年计征者为1.8%;房地产税依标准房地价合并按年计征者为1.8%;房地产税依标准房地租价按年计征者为18%。随着对外经济合作的发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我国内兴建、购买厂房,华侨、侨眷购买和建造住宅的情况也在发展,财政部于1980年6月20日对上述房地产征免房地产税,明确规定:(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经营的企业或单位参照办理)的自有房产,仍按《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征收房产税。房产税的征收地区,由各省、市、自治区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合营企业使用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由各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费,不再征收地产税。(2)华侨、侨眷用侨汇购买或建造的住宅,其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由当地房管部门征收土地使用费,不再征收地产税。房产税仍按税法及有关规定征收,即从发给产权证之日起,免征5年,期满后,按实际价格计算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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