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71页(425字)

倾销或补贴与损害之间的关系。即进口产品的倾销或接受补贴是造成进口国国内工业实质损害的原因。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有关法典和美国、欧洲共同体等的有关法规规定,损害的存在应以倾销或补贴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要件。由于进口国国内工业遭受的损害往往由包括倾销或补贴在内的各种因素造成,这就产生了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确定倾销或补贴与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问题。总协定1967年反倾销法典曾规定,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标准是与其他因素相比较倾销为造成进口国国内工业实质损害的主要原因。然而,这一标准未被美国所遵循,也未被欧洲共同体所坚持。总协定1979年反倾销法典和反补贴法典采用了新标准,实质上即美国标准,来确定倾销或补贴与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根据新的标准,只要倾销或补贴是造成进口国国内工业损害的一个因素,倾销或补贴与损害之间就存在因果关系。显然,这一标准放宽了进口国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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