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业务中的会计舞弊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现代企业理财手册上》第1418页(5347字)

我国是外汇管制国家,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外汇业务量的增加,在外汇业务中的会计舞弊行为也多了起来。(本节中涉及的外汇业务均以1:5.7的汇率计算)

1.隐匿出口销售收入私存外币

按照我国外汇管理的规定一切中外机构或者个人的外汇收入都必须卖给中国银行。企业的出口销售收入一律应出售给中国银行。一般企业不允许在银行随意开立现汇帐户。企业为隐匿外汇收入,有的利用境外的关系存放在境外,也有的存放在境内被批准开立现汇帐户的企业中,这种把应该卖给国家的“外汇私自保留、转移、挪用、存放境外或港澳地区的行为均属于逃汇行为。

例1:A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了一家服务性企业B,B利用A的低价劳动力向境外提供服务。合同规定按照国际惯例B将服务收入的20%以劳务费的形式支付给A,形成A的收入,假设金额为20,000美元。然而A每项交易后只收回部分收入金额,根据自身需要而定,假设只收回10,000美元。则:

B支付劳务费的会计分录:借:营业成本 20,000$

贷:银行存款 20,000$

A收到外汇的会计分录:借:银行存款 57,000

贷:营业收入 57,000

从表面看A的外汇收入全部卖给了中国银行,实际上不仅有大量外汇没有收回境内而且还漏交税金。另外B企业为能经得起当地注册会计师的检查必须将20,000美元全额划出企业帐号。替A企业代存的10,000美元无处存放,只好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这是非常危险的。

例:合资企业T的中方投资者将出口销售收入50,000美元全部存入合资企业的外汇帐户。

会计分录:

①借:应收帐款 285,0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285,000

②借:其他应收款——T公司 (50,000$) 285,000

贷:应收帐款 (50,000$)285,000

如以此项外汇采购原材料30,000美元

③借:材料采购 17,100

贷:其他应收款——T公司 17,100

T公司在收到外汇时:

借:银行存款——美元 (50,000$)285,000

贷:其他应付款——中方 (50,000$)285,000

为中方支付材料款时:

借:其他应付款——中方 (3,000$)17,100元

贷:银行存款——美元 (3,000$)17,100元

2.非法买卖外汇

因改革开放的需要,我国设立了外汇调剂中心,使我们的投资环境进一步得到了改善。企业如急需使用外汇可以在调剂中心购入,如外汇有余而缺少人民币,也可以在此兑换人民币解决企业生产经营所需。这是企业合理合法的正常经济行为。这种调出外汇业务的帐务处理应该是:(设调出美元5,000元帐面汇率1∶5.6)

借:银行存款——人民币 28,500

贷:银行存款——美元 (5,000$)28,500

财务费用——汇兑损失 500

有些企业不经过外汇调剂中心私自买卖外汇,为掩盖其业务的本来面目,在帐务处理上做文章。

第一种方法:利用一个往来帐户进行过渡。这种方法将一项经济业务折成两个分录进行处理,使人不能一眼看出经济业务的实质内容。

例:甲企业向乙企业出售美元2000成交价格为1∶6。

甲企业出售时的会计分录:

①借:应收帐款——乙 11,400

贷:银行存款——美元 (2,000$)11,400

②借:银行存款——人民币 12,000

贷:应收帐款——乙 11,400

财务费用——汇兑损失 600

第二种方法:利用三个往来帐掩盖业务实质:

①借:其他应付款 11,400

贷:银行存款——美元 (2,000)11,400

②借:银行存款——人民币 12,000

贷:其他应收款 12,000

③借:内部往来 11,400

贷:其他应付款 11,400

④借:其他应收款 12,000

贷:内部往来 12,000

⑤借:内部往来 600

贷:管理费用 600

用T型帐户可以更清楚地看到业务处理过程:

这种方法用五笔分录进行处理。先将支付美元和收取人民币的过程分成两个分录,分别记入“其他应付款”和“其他应收款”科目。再将其分别转入“内部往来”科目。最后将汇兑收益冲减“管理费用”不体现收益,结平“内部往来”。

第三种方法:如果买卖双方是基建项目的甲方和乙方,可以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掩盖业务实质。

①在付出外汇时:借:在建工程——基建管理费 11,400

贷:银行存款——美元 (2,000$)11,400

②收到买入方(包括汇兑收益)支付的人民币:

借:银行存款——人民币 12,000

贷:其他应收款——施工单位往来 12,000

这种方法即不通过往来帐过渡,又不直接体现汇兑收益。似乎是两项毫不相干的业务,隐蔽性比较强,而且增加了“在建工程”支出,可以随着工程的完工转入固定资产价值,还可以提取折旧费进行补偿。

第四种方法:跨年度处理。利用上述几种方法将买卖外汇业务记入往来帐以后,暂停帐务处理,待第二年或第三年再最后结平往来帐。这样不易使人感觉到是同一笔经济业务。

3.套取外汇

是指国内的单位、企业或个人以不同的形式非法换取国家应收的外汇的行为。比如以人民币偿付应当以外汇支付的进口货款;境内机构以人民币为驻外机构、外国驻华机构、侨资、外资企业、短期入境个人支付其在国内的各种费用,由对方支付给外汇不卖给国家;未经管汇机关批准,出国工作人员以出国经费或在国外的业务收入的购置物品或移作他用,而以人民币偿还等行为。

例:某外商来中国与一家中国企业谈判,拟共同开办一个合资企业,中方派专人陪同外商在国内考察参观,外商在国内衣食住行的费用约8,000美元,已交给陪同者,由他安排行程并与有关单位结算。其它付饭店食宿费7,000美元,包车费1,000美元,陪同者在与饭店结算时以人民币45600元支付了食宿费及包车费,将8,000美元居为己有,套取了应属于国家的外汇。

4.推迟获利年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合营期限不少于十年的生产型的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这条优惠政策是为了鼓励外商向生产型企业投资,但却被不少人当做可乘之机,想方设法使获利年度延迟到来,以逃避交纳所得税。这种方法只能是不让企业获利。不外乎是加大成本,少计收入等前边也提及的手法。

比如一个生产型合资企业合同规定合营期限为十五年。从筹建到开业需要两年时间,开业后经过一定时间才能进入正常的生产经营状况大约需要两年时间,第五年有可能成为第一个获利年度,那么企业将在第七年开始减半交纳所得税,第十年开始全额交纳所得税,也就是说在整个合营期内全额交纳所得税的只有六个会计年度。

如果企业采取舞弊手段使获利年度推迟两年,则第一个获利年度变成第七年,从第九年开始交纳所得税额的50%,全额交纳所得税的时间只有四年。

5.骗取退税

我国为扶持民族工业的发展,鼓励产品出口,依据国情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制定了相应的进出口税收制度,明确了对进口产品征税,对出口产品退税的政策。凡是属于在国内已征收流转税的产品,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税者外,均予以退还已征税款。出口退税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①必须是属于流转税征收范围的产品;

②必须报关离境;

③在财务上已作出口销售。

一般地说,出口产品只有在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情况下才予以退税。有些企业和个人采取欺骗手段,捏造出上述三个条件,骗取国家税款。

例:某外贸企业直接从农民手中收购应税农产品用于出口,该外贸企业应交纳此道环节的流转税。但其分文未交便报关出口并且已经做了销售处理。为骗取国家税款,外贸企业与当地税务机关串通开出缴款税票,向国家申报退税。骗得税款后与当地税务机关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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