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214页(702字)

财产保全措施之一。主要规定于大陆法系诸国的民事诉讼立法中。指为保证债权人金钱上的请求或可变为金钱请求的请求能够得到实际执行,而责令扣押债务人的财产,禁止其处分的法律措施。假扣押必须由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假扣押应符合以下条件:①须由债权人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申请。②已经起诉的,应向受诉法院提出假扣押申请,尚未起诉的,可以向本案管辖法院或者假扣押标的物所在地的法院提出假扣押申请。③必须是为了保全金钱请求或者可变为金钱请求之请求能够得到强制执行。所谓金钱请求,指请求权是以给付金钱为标的的债权请求;所谓可变为金钱请求之请求,指请求权虽非以给付金钱为标的,但可以用给付金钱来替代,比如债务人不履行应为之义务时,不论本来的债之标的是什么,债权人均可以请求金钱上的损害赔偿。④必须有日后不能强制执行或难以强制执行的情况,比如债务人有转移、毁损、隐匿财产的可能性等情况。作出假扣押裁定一般不需经过言词辩论,法院接受申请人提出的假扣押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对符合条件的,裁定进行假扣押,也可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后再作出假扣押的裁定。假扣押通常采取查封、冻结财产的方法,目的在于禁止债务人处分其财产,阻止其转移财产的所有权。债务人在有下列情形发生时,可以申请撤销假扣押裁定:①债务人提供担保或者将请求的标的物提存;②假扣押的原因消灭或者变更,如债务已清偿,判决否认了债权人的请求等;③债权人不在一定期间内起诉。此外,债权人亦可自愿撤销假扣押的裁定。如果因假扣押的错误或者债权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起诉而给债务人造成的损失,债权人应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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