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1973年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国际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85页(880字)

为了制止海洋污染的加剧,特别是油污染,尽快使《1973年防污公约》生效,国际海事组织在1978年2月6日举行一次国际油轮和防污会议,制定了此议定书。其内容:一是修改《1973年防污公约》附则Ⅰ并尽快执行。二是确定该公约附则Ⅱ的生效问题。三是修订公约的正文,其内容主要是关于船舶结构:(1)对2万吨以上新轮,要求备有隔离压载舱,原公约仅对7万吨的油轮有此规定。(2)规定用原油洗舱装置。此法比利用传统的高温高压水洗舱,逸油大量减少。(3)采用清洁压载舱装置。(4)对排水与排油的方式规定用挤压方式。上述船舶装置的规定都是为了提高防污能力。议定书对执行条款十分重视,在对于船舶的检查及验证方面作了严格的规定。由于议定书规定将本议定书与《1973年防污公约》视为一个整体,因此议定书的生效条件也就是公约生效的条件,即缔约国不少于15个,参加国的船舶吨位之和不少于世界船舶总吨位的50%,并经过12个月后生效。然而由于资金和技术问题,议定书迟迟未能生效,形成两种态度。一是积极主张生效。这主要是工业发达国家,它们凭借着先进的技术和雄厚的资金,迅速进行了调整(如淘汰一批旧油轮等),因而能够适应该议定书较高的防污要求。二是持观望态度。这主要是发展中国家,在适应议定书的要求上存在资金和技术的困难。最近一、二年,由于第一类国家急于促使议定书生效,因为议定书的生效也就意味着《1973年防污公约》的生效,从而由公约取代1954年的油污公约及其修正案。这些国家有的通过其国内立法单方面宣布提前执行本议定书,有的多边国际协议也提出提早执行公约的条款,对不符合公约要求的船舶不给予优惠待遇,这些因素促使一些国家相继参加了本议定书。这样到1982年10月1日意大利作为第15个缔约国,参加国商船的总吨位已达世界商船总吨位的53.7%,议定书生效条件成熟,故在1983年10月2日本议定书正式生效。我国于1983年7月1日加入本议定书,但不受附则Ⅲ-Ⅴ的约束。议定书对我国生效的日期为1983年10月2日,我国被列为第20个参加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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