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共体对华进口纺织品管理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99页(473字)

1984年欧共体理事会颁布的《从中国进口某些纺织品的共同制度》,是对从我国进口纺织品的一种管理制度,通知成员国遵照执行。该制度规定,按敏感程度把纺织品分为110类,在110个类别中,中国受限或部分受限的配额有49类。配额又可分正常配额、西柏林博览会配额、来料加工配额和手工制纺织品配额。按规定:上年用不完的配额,允许结转5%的额度到当年;当年配额不够用时,可从下年预结5%;当年配额类别之间,允许根据余缺情况相互转移5%的幅度。这一规定有利于配额充分使用。但又规定,成员国之间的配额不允许相互转移。配额类别以外的为非配额品种,又称篮子品种,不受配额限制。属这类篮子品种类别有61类。但如果对共同体出口超出“出篮水平”,则该篮子品种可变为配额品种而受到限制。具体规定出篮标准为,如果共同体从中国进口的某一篮子品种超过共同体上一年从共同体外部进口量的2.5%(第二组产品)或5%(第三组产品),共同体有关企业提有要求时,共同体将同中国协商,变篮子品种为配额品种而受到限制,保护欧共体对外贸易的利益。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