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特区涉外公司破产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04页(196字)

特区涉外公司的全部财产不能清偿到期的债务,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宣告的破产。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涉外公司破产条例》的规定,特区涉外公司的破产案件,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破产公司的待业职工,应按照国家和特区关于劳动工资管理和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保障其待业期间的基本生活费用。依国外破产法宣告的破产,对破产人在特区的财产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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