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14页(687字)

对该开发区企业的类型、注册和经营、优惠待遇及开发区内行政管理、劳动管理等的法律规范。1985年7月20日天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并于当日起施行。《条例》共37条分6章。其主要内容有:(1)开发区内以开办技术先进的工业项目为主;鼓励国内企业事业单位和客商(指外国和港澳地区的公司、企业、其它经济组织及个人),在开发区内投资兴建和经营供水、供气、供电、供热、排水、道路以及其他基础设施;鼓励国家有关部门、本市和外地的部门、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在开发区内开办工业、科研以及为生产、生活服务的项目;(2)开发区内不得开办技术落后或者设备陈旧的、污染环境而无切实治理措施的、和产品属于我国政府禁止、限制生产的生产项目;(3)开发区内企业专为制造外销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零配件和元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或者产品税、增值税);开发区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客商独立经营企业,在开办初期其内销产品纳税有困难的,经企业申请,天津市税务局批准,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免征工商统一税;(4)开发区内企业的产品,属于客商提供先进工艺、技术、设备生产的,国内紧缺需大量进口,质量明显高于国内水平的,经有关部门批准,都可以替代进口或者扩大内销比例;(5)1990年以前经批准成立的开发区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客商独资经营企业,免征天津市地方所得税;(6)开发区的客商和其他企事业单位,同时享有我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享受的优惠待遇;(7)开发区的管理机构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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