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新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办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16页(420字)

对在浦东新区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申请,各机构的审批权限,以及审批程序和审批期限的规定。由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起草,1990年6月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具体内容是:(1)总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3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总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性项目,外商独资经营项目,以及外高桥保税区、陆家嘴金融贸易区、金桥出口加工区等市级重点开发区域的项目,由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负责审批;(2)总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下的非限制性项目,由有关主管局或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审批;(3)总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和需报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的非生产性项目,由市外资委会同有关部门初审后,报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批;(4)浦东新区内由上海市负责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审批期限自收文之日起分别为:项目建议书20天;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合同、章程30天;颁发批准证书7天;核发营业执照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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