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自由港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23页(498字)

澳门属有限自由港形式,即在澳门的关境以外,只对某些指定进口商品征收关税或实施不同程度的贸易管制,而对其他商品享受免税待遇的港口和港区。澳门作为一个古老的自由港,实行的是自由贸易制度,但其贸易活动受现行的对外贸易法管制。在进口方面,有如下规定:(1)凡电讯器材、枪械弹药、车辆、燃料、电器器材及用品、火药及可燃物品、活动物、肉类及可食用杂碎、化学产品及药品的进口,均须事先另行申请进口许可证;(2)澳门工厂所用的机器、原料等生产资料可免税进口;(3)葡萄牙产品的进口享受特惠税优待;(4)其余进口货物,除汽车、电器、糖、烟、酒、盐、面粉、水泥、砖块、燃料、雪糕、果汁、汽水、枪械等按进口税表征税外,一般税率为进价的5%。在出口方面,有以下规定:(1)凡有出口配额的商品,必须事先向经济厅申请配额、并按离岸价的1.2%缴交手续费后始能出口;(2)凡在澳门制造而又符合领取产地来源证的产品,必须向经济厅申领澳门产地来源证始能出口。在转口方面,规定转口货物在澳门停留以不超过15天为限,转口免税,申请“转口准照”须缴手续费50澳门元,延期须再缴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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