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行政处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335页(504字)

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对违反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的行政制裁。我国法律规定,对下列行为,由登记主管机关区别情节予以处罚:①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或者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②擅自改变企业名称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③擅自转让或者出租自己的企业名称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④使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保留期届满不按期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⑤企业的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所使用的名称与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不同的,予以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要求处理;登记主管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因该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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