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230页(715字)

在我国各级人民检察院专门从事检察工作的检察官或检察人员。有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之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规定,担任检察员(检察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①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②年满23岁;③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④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⑤身体健康;⑥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工作满2年的;或者获得法律专业学士学位,工作满1年的;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法律专业博士学位的,可以不受上述工作年限的限制(在检察官法于1995年7月1日起施行前的检察人员中,不具备第⑥项条件的,应当接受培训,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该法所规定的条件)。同时,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检察员(检察官):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员,均由本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人民检察院分院的检察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检察员同其他检察官或检察人员一样,不得兼任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审判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检察员的主要职责是: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和同级公安机关移送的刑事案件依法进行侦查、补充侦查、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出庭支持公诉;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判决和裁定的执行及监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等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各级人民检察院可以设助理检察员若干人,由本院检察长任免;经检察长批准,助理检察员可以代行检察员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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