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229页(555字)

我国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一种组织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各级人民检察署设立检察委员会,在检察长领导下研究决定有关检察的政策方针、重大案件及其他重大事项;检察委员会意见不一致时,由检察长决定。1954年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检察委员会在检察长领导下处理有关检察工作的重大问题。1979年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如情节严重、案情复杂的案件;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线难以分清的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议的案件;按照上诉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本院的工作计划和总结;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报告等等。如果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人的意见,可以报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检察委员会由检察长、副检察长和若干检察员组成。检察委员会委员由本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省辖市内设立的人民检察院分院的检察委员会委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还可以建议本级人大常委会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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