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拖网使用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04页(281字)

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关于制定专属经济区海洋资源保护、开发和管理标准的第63/81号法令》第16条规定:(1)网具靠自重下沉,曳纲固定在网具底部,网具在某种力的拖曳作用下行进,这样的网具为拖网。(2)拖网分为两类:第一类:由一艘或几艘船拖曳,能维持在水的中层(捕捞中上层类)或底层(捕捞底层鱼类);第二类:从船上用手工或机械使网具移动,或将网具沉入水底后,随即拉出水面或拉到岸上。(3)第一类拖网只允许在距离海基线50海里以外的水域内使用,除非有主管当局的特批方可例外。(4)对不能使用第二类拖网的海区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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