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358页(1572字)

中国国家审判机关的通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是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审判权的专门审判机关。人民法院的任务是审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经济案件和行政案件,并通过审判活动,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各类诉讼纠纷,以保卫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有的和私有的合法财产,保护私营经济、外资和中外合资企业的合法利益,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国家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人民法院通过其全部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

人民法院的体系和职权 人民法院的体系由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构成。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有军事法院、海事法院和铁路运输法院。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一般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除发生在特定领域里的刑事案件依法由专门人民法院管辖以外,第一审刑事案件依其性质和重大程度的不同,分别由基层、中级、高级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为保证刑事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人民法院有权对被告人决定采取强制措施,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等调查活动,有权对判决和裁定予以执行。

人民法院的审级制度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对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当事人不服或者检察机关认为有错误,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或抗诉。上级人民法院通过第二审程序作出的判决和裁定,第一审人民法院所作的判决和裁定,在上诉期限内当事人不上诉、检察机关不抗诉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和裁定,都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但是,死刑案件,除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再审。

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应遵循下列原则: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审判案件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证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审判案件时公开进行;保证被告人获得有效的辩护。同时,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回避制、合议制、死刑复核制和审判监督制,并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与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人民法院的组织制度 各级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并设有审判委员会。法院内一般设有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行政审判庭、执行庭和告诉申诉庭。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各级人民法院根据需要,设助理审判员,协助审判员进行工作。助理审判员由本级人民法院任命后,可以临时代行审判员的职务。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陪审员经选举产生,或者被临时邀请参加审判活动。人民陪审员在法院执行审判职务期间,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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