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18页(348字)

简称“补选”,又称“特殊选举”。由选举产生的国家代表机关代表或某些国家机关领导人由于死亡、退休、辞职、罢免等原因而退出公职时为补充空缺议席或职位而举行的选举。补缺选举基本上由选举单位或选区进行。世界上有许多国家实行这种选举。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原选区或选举单位补选。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或迁出本行政区域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另行补选。补选程序和普通选举程序有两点不同:一是补选时可以实行等额选举,也可以差额选举,而普通选举只能是差额选举;二是县级以上地方人大闭会期间,其常委会可以补选上一级人大代表,而在普通的间接选举程序中,上一级人大代表只能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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