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17页(305字)

惩罚性行政责任的对称。旨在弥补和救济因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违法行为而受到损失的个人、组织合法权益或国家社会公益的行政责任。补救性行政责任是以行政责任的目的和内容为标准、与惩罚性行政责任相对而言的,包括撤销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赔偿或补偿损失、恢复原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补救性行政责任是通过要求违法主体承受一定的财产或行为的负担以补救其违法行为所导致的损失,其负担的形式和程度往往与损害结果相适应。一般而言,补救性行政责任不以精神或人身负担的形式表现。另外,在有些情况下,补救性行政责任与惩罚性行政责任可互相重叠、交叉(见惩罚性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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