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4年民国森林违法处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30页(271字)

1914年11月3日,民国政府公布《森林法》。其中第5章罚则,共10条。主要规定窃取森林的主副产物的处5等有期徒刑拘役或赃额2倍以下的罚金;盗伐保安林的处4等以下有期徒刑并科赃额2倍以下的罚金;放火烧自己的森林的处5等有期徒刑拘役或100元以下的罚金;在他人的森林内擅自放牧的处1元至30元的罚金;损坏移转他人为森林而设的标识或设备的处2元至50元罚金;损坏他人森林的苗木栽植的处2元以上百元以下的罚金;擅自樵采或引火物入林的处1元至30元罚金;擅自开垦森林土地的处2元至50元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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