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日尔私有林使用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37页(186字)

尼泊尔1993年《农村资源使用监督法令》第63条规定,拥有森林使用权的个人只有在服从一般环境规定及避免损害公众利益情况下才可开采森林资源。第66条、第67条规定,当地使用者的权力应当限于采集林产品,并且对森林资源再生不造成任何影响。第69条规定,当地农民转移其所有权利应当受到严格的控制,随意转移所有物不应得到任何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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