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334页(927字)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各类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政管理活动。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持有国家股权的单位以及以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产权归属关系办理产权登记。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占有产权登记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企业占有国家资产情况进行的产权登记,主要内容包括:出资人名称、住所、出资金额及法定代表人;企业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企业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企业实收资本、国有资本;企业投资情况;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产权变动登记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企业因资产产权发生变动而进行的产权登记,应当自变动之日起30日内办理产权变动登记。需要进行产权变动登记的情形主要有:企业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改变的;国有资本占企业实收资本比例发生变化的;企业分立、合并或者改变经营形式的;其他法定变动情形需要登记的。注销产权登记是指当发生法定的需注销产权的情形时进行的登记,这些情形主要有: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企业转让全部产权或者企业被划转的;其他法定需要注销登记的情形。

企业办理产权登记,应当按照规定填报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并提交有关文件、凭证、报表等。国家对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企业应当于每一年度终了后90日内,办理产权年度检查登记,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交财务报告和国有资产经营年度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为:出资人的资金实际到位情况;企业国有资产的结构变化,包括企业对外投资情况;国有资产增减、变动情况等。

对于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产权登记的,隐瞒真实情况,未如实办理产权登记的,不按照规定办理产权年度检查登记的,伪造、涂改、出卖或者出借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通报批评,并可以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还可提请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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