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310页(2747字)

我国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解决我国民族问题和处理民族关系的基本国策。民族平等是指一切民族不分大小、强弱,不问其社会发展水平及经济发展状况,都处于平等地位。民族团结是指各民族之间的团结和各民族内部的团结。坚持民族平等、加强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保障少数民族权利、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加速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是我国宪法的基本精神之一。

我国所以必须坚持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首先是因为,各民族无论大小,都是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创造者,对人类历史的发展都作出了自己的贡献。因此,彼此间都应当是平等的,团结互助的,不应当有享有特权的民族和被歧视的民族之分。其次,无产阶级的阶级地位和历史使命,决定它必须实行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的原则。在资本主义社会里,无产阶级处于社会的最底层,各民族的无产阶级共同遭受国际资本的剥削和奴役,这就决定了全世界无产阶级必须同所有被压迫人民和被压迫民族联合起来,反对民族压迫和阶级压迫。无产阶级只有解放全人类才能最后解放自己,因此,取得革命胜利、掌握了政权的国家的无产阶级还必须支援正在受压迫受剥削的民族和人民的革命斗争。只有全世界无产阶级团结起来,全世界无产阶级同被压迫人民和被压迫民族团结起来,才能最终消灭民族压迫和一切剥削的根源,才能解放全人类。在我国,只有实行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的原则,才能使各民族共同繁荣,才能最终实现无产阶级的历史使命。另外,实行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原则,也是各民族互相帮助、互相学习、取长补短、团结合作、共同奋斗、共同发展,为最终实现民族融合的必要条件,是符合民族发展的历史规律的。

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的原则是克思主义处理民族问题的根本原则。中国共产党从成立之日起,就全心全意地为中国各民族的解放和幸福而斗争。党在领导中国革命的斗争中,一贯十分重视实行民族平等与加强民族团结。在民主革命时期,为了反对帝国主义、封建军阀和国民党反动派对少数民族的压迫,曾经提出过实现中华民族的彻底解放和实现我国各民族平等团结的各种设想和主张。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标志着帝国主义对中华民族的压迫和国民党反对派对国内少数民族的压迫的结束,开创了中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的时代。党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废除民族压迫,贯彻实行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的原则。曾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专章规定了民族政策,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实行团结互助,反对帝国主义和各民族内部的人民公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为各民族友爱合作的大家庭。反对大民族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禁止民族间的歧视、压迫和分裂各民族团结的行为。”195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了《关于处理带有歧视或侮辱少数民族性质的称谓、地名、碑碣、匾联的指示》,1952年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和《关于保障一切散居的少数民族成员享有民族平等权利的决定》。以后,我国颁布的历次宪法都将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作为一项宪法原则确定了下来。在党的民族政策的指引下,在我国已经确立了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可以肯定,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这种关系将进一步加强。

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是紧密联系的。民族平等是民族团结的前提和基础,民族团结是实现民族平等的保证。因为,只有实行各民族的平等,才能谈得上加强民族之间的团结。如果各个民族之间不平等,相互歧视,根本谈不到团结。同样,只有加强了各民族间的团结,才能保证民族平等的巩固。也只有加强了民族间的团结,才能保证我们的社会主义事业不断发展、不断胜利,从而促进民族间的平等。因此,任何违反民族平等、团结的行为,都是违背各族人民的意愿和利益的。

坚持民族平等,加强民族团结,首先要保证各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各方面的平等权利。新中国的成立,使全国各族人民摆脱了剥削和奴役,成为国家的主人。经过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各民族通过不同方式走上了社会主义的康庄大道,经济和文化建设有了很大的发展。各族人民的生活也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由于历史原因,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还是比较落后的。因此,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文化教育事业,改变落后状态,是实行民族平等、加强民族团结的重要任务。我国1982年《宪法》总结过去的经验,明确指出:“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现在党和国家正在采取一系列措施,加速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

坚持民族平等,加强民族团结,必须反对大民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禁止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反对大汉族主义。它主要表现为忽视少数民族在祖国大家庭内的平等地位,看不到少数民族人民的进步和长处,看不到他们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的重要作用,不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甚至歧视少数民族。地方民族主义表现为过分地强调本民族的特殊情况,看不到国家的整体利益和全民族的长远利益,不愿接受别的民族有益的经验和帮助,固步自封,盲目排外。大民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都是资产阶级民族主义的表现。它们是在旧中国地主资产阶级长期实行反动统治的历史条件下产生的,是旧社会的残余。在新社会中,这两种错误倾向在一些人的身上还不时地表现出来。结果影响民族关系,妨害民族平等、团结政策的实行。

坚持民族平等,加强民族团结,必须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各民族的语言文字和风俗习惯是在各民族长期历史发展中形成的。使用和发展民族语言文字,保持或改革民族风俗习惯,是实行民族平等、加强民族团结的重要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党和政府在这方面作了大量的工作,保障了各族人民的这些权利。在社会主义祖国的大家庭里,有着几十种语言文字,表现了我国各民族文化的繁荣。使用和发展民族语言和文字,既可以保持本民族的特点,又加强了各民族人民之间的文化交流,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蓬勃发展。对于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必须尊重和照顾。至于一些落后的、有害的习俗,应在少数民族人民自觉自愿的基础上,由他们自己进行改革。只有这样才能有利于各民族的平等和团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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