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310页(633字)

我国现行宪法确认旨在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一项重要原则。1982年《宪法》序言中宣布:“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在第4条第1款中进一步规定:“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民族互助,在我国表现为各民族之间在互利互惠基础上的相互帮助和相互支援,其中主要是汉族和少数民族之间的相互帮助和相互支援。汉族帮助了少数民族,少数民族也帮助了汉族。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国家帮助固然是一个决定性的条件,但是国内先进民族对少数民族的帮助,特别是帮助少数民族形成和壮大自己的工人阶级队伍、培养自己的科技和管理干部,是实现少数民族同汉族一起共同繁荣发展的重要因素。现行宪法所以把民族互助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重要因素或作为其中一项原则规定下来,这是因为汉族和少数民族之间存在着能够亲密团结、取长补短、互相帮助、相互依赖、互通有无的必要性和现实性,在共同发展、共同繁荣的过程中,有许多共同性和互补性因素。中国地大物博,人口众多,实际上是汉族人口众多,少数民族地大物博。汉族人口众多,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又比较高,科学技术也比较发达,但可供开垦土地不多,地下资源也没有少数民族地区丰富。少数民族地区虽地域辽阔、资源丰富,然而经济文化比较落后,技术力量比较薄弱。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客观现实要求实行民族互助,共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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