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25页(240字)

因政治、经济、贸易,海事等方面的不同国籍的自然人或法人或是国家政府本身作为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书面协议,将他们之间可能发生或是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交双方都信任的第三者进行公断,该第三者所作出的最终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双方都有一定的拘束力。它的特点是:(1)申请仲裁的当事人必须是不同国家的,在同一个区域,或在第三国发生的争议;(2)进行公断的第三者必须是他们各自信赖的机构或是仲裁员;(3)审理国际仲裁案的仲裁员必须是国际级专家、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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