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29页(399字)

有争议的中国当事人和外国当事人在请求中国的仲裁机构解决争议时,可以向仲裁委请求以调解的方法来解决,其中,中国当事人可以向中国的仲裁机构请求,外国的当事人可以向其本国的仲裁机构请求,双方仲裁机构各派一人或双方数目相等的人员作为调解员,共同进行调解。调解成功后,作出调解书,了结争议;如调解没有成功,可以再按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进行仲裁。联合调解是中国的新创造,事实证明是切实可行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前身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同美国仲裁协会通过联合调解,解决了几起中美贸易合同的大金额争议案,并取得良好的效果,受到中美双方当事人的欢迎,也受到国际仲裁界的重视。联合国制订其调解规则时,很重视中国的做法和经验。国际商会仲裁委员会特邀中国仲裁委员会的代表在其召开的“国际仲裁大会”上专门介绍了中国通过调解解决争议的做法,受到世界各国专家的普遍赞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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