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33页(259字)

国际商事争议仲裁案双方当事人,就他们在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进行审理仲裁案的仲裁员达不成一致指定意见,而共同委托仲裁机构的主席,代为他们指定仲裁员来审理该案。共同委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双方当事人就共同指定某一位仲裁员达不成一致意见,而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席代为指定;(2)共同委托一般发生在共同指定独任仲裁员的情况下,如果是三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不存在共同委托指定的问题,(3)共同委托一般要有书面的形式,双方必须就委托的事项达成协议。口头形式的委托是无效的。

上一篇:共同指定 下一篇:仲裁程序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