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35页(234字)

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受理仲裁案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所指定的仲裁员因故无法审理案件,而需要另外重新指定仲裁员来审理案件。发生重新指定仲裁员的情况一般有两种:一是仲裁员本身的原因,如仲裁员发生意外,或是死亡,无法审理案件;另一种是当事人的原因,如当事人提出仲裁员回避等,这时就得重新指定。重新指定的程序按照原来的程序进行,即原来是共同指定的,还是按照共同指定的规定来指定,原来是共同委托指定,还是按共同委托指定的规定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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