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744页(2011字)

第六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成立于1983年6月,任期5年。第六届全国人大代表共2978人,其中中共党员1861人,占62.5%,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543人,占18.2%;工人443人,占14.9%,农民348人,占11.7%,解放军267人,占9%;少数民族404人,占13.6%,妇女632人,占21.2%。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共155人,彭真为委员长,委员133人。第六届全国人大设立6个专门委员会,即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先后召开了5次会议。第六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于1983年6月6日至21日在北京召开。大会通过了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198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的决议,关于1982年国家决算的决议,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大会选举李先念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乌兰夫为副主席,选举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决定赵紫阳为国务院总理,选举邓小平为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决定了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其他组成人员,选举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六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于1984年5月15日至31日在北京召开。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通过了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198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的决议,关于1983年国家决算和1984年国家预算的决议,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通过了关于海南行政区建置的决定。

第六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于1985年3月27日至4月10日在北京召开。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通过了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198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关于1984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85年国家预算的决议,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大会决定批准中英两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通过了关于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的决定。大会还通过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条例的决定。

第六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于1986年3月25日至4月12日在北京召开。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通过了关于第七个五年计划草案的报告的决议,关于198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关于1985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86年国家预算的决议,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第六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于1987年3月25日至4月11日在北京召开。大会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草案)》,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草案)》的决定,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草案)审议修改后颁布试行。大会通过了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198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关于1986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87年国家预算的决议,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大会听取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草签文本的报告,通过了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中葡两国政府关于澳门问题联合声明的决定。大会还通过了关于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

1982年12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共召开了25次会议,制定了41件法律,其中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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