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口蹄疫风险检查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35页(286字)

国际兽疫局1998年《国际动物卫生法典》第2.1.1.3条规定,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同意直接或间接从其他国家进口,或同意经其国境运输下列动物及动物产品时,必须考虑有无口蹄疫风险:(1)家养和野生反刍动物和;(2)反刍动物和猪的精液;(3)反刍动物和猪的胚胎/卵;(4)家养和野生反刍动物及猪的鲜肉;(5)没有按附录4.2.3.1条规定处理,无法保证破坏口蹄疫病毒的家养或野生反刍动物和猪的肉品;(6)人用、动物饲料用或工业用的动物源性产品;(7)药用动物源性产品;(8)未灭菌的生物制品。本条所指反刍动物也包括驼科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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