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744页(1391字)

第二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成立于1959年4月,法定任期为4年。第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共1226人,其中中共党员708人,占57.7%,民主党派284人,占23.2%,无党派人士234人,占19.1%;工人69人,占5.6%,农民67人,占5.5%,解放军60人,占4.9%;少数民族180人,占14.7%,妇女150人,占12.2%。第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共79人,朱德为委员长,委员62人。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了民族委员会、法案委员会、预算委员会和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先后召开了4次会议。第二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于1959年4月18日至28日在北京召开。会议听取并审议了政府工作报告、关于1959年国民经济计划草案的报告、关于1958年国家决算和1959年国家预算草案的报告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通过了关于政府工作报告、1959年国民经济计划、1958年国家决算和1959年国家预算的决议,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西藏问题的决议,关于撤销司法部、监察部的决议。会议选举刘少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宋庆龄、董必武为副主席,选举了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决定周恩来为国务院总理,决定了国务院副总理、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秘书长,选举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决定任命了国防委员会副主席和委员。

第二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于1960年3月30日至4月10日在北京召开。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关于1960年国民经济计划草案的报告、关于1959年国家决算和1960年国家预算草案的报告、关于为提前实现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而奋斗的报告,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书面工作报告,通过了关于1960年国民经济计划、1959年国家决算和1960年国家预算的决议,关于为提前实现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而奋斗的决议和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第二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于1962年3月27日至4月16日在北京召开。会议听取并审议了政府工作报告,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书面工作报告,通过了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1960年国家决算的决议、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第二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于1963年11月17日至12月3日在北京召开。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关于1963年国民经济计划执行情况和1964年国民经济计划草案的报告,关于1963年国家预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1964年国家预算初步安排的报告,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书面工作报告,通过了关于1963年国民经济计划和1964年国民经济计划、1963年国家预算和1964年国家预算初步安排的决议,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议。

第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共举行137次会议。

第二届全国人大期间,未制定一项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只通过了几项有法律效力的决定并批准了一些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组织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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