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布扎比石油仲裁案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47页(983字)

40年代末、50年代初,阿布扎比酋长和阿布扎比石油开发公司对特许权协定条款的解释发生争论,仲裁遵循“符合理性的方式”进行裁决。1939年1月,英国在波斯湾的保护国阿布扎比的酋长,与设在阿布扎比的石油开发有限公司,缔结了一项特许权协定。按照协定规定,酋长将阿布扎比钻探和开发石油和专属权利转让给该公司。当这一条款的解释,成为缔约双方的一项争端时,按照协定中的仲裁条款,双方于1949年任命阿斯奎夫勋爵为仲裁人对争端进行仲裁。仲裁围绕两个问题进行:(1)特许权协定是否转让阿布扎比领水下海底底土的石油开采权;(2)特许权区域是否也包括领水外的海底区域的底土;如包括,又是哪个湾底区域。仲裁人于1951年9月作出裁决。在着手处理实质性争端前,仲裁人先得决定用以解释协定所适用的法律;缔约双方曾在协定中规定,解释协定应遵循“符合理性的方式”。仲裁人认为这一规定排除了任何国内法的可适用性;他特别拒绝适用阿布扎比法律的初步假设,因为在阿布扎比法律制度中找不到任何可适用于现代商业文书的法律原则。由于没有可适用的国内法,仲裁人依照“来源于善意和文明国家普遍采用的原则——一种类似‘现代自然法’的原则”来解释协定。仲裁人认为,这原则部分是英国普通法规则,“一人所说排斥他人”原则在裁决中被摆在普遍有效的地位,但仲裁人对“特许证的词语应作对于援与人较为不利之解释”这个观念却没有摆在相同的位置。关于实质性的争议,在第一个问题上,仲裁人认为阿布扎比的领水的海底是特许权区的一部分,因为在缔约时该区属于酋长管辖,并且也包括在协定第2条的词汇中。对第二个问题的回答,仲裁人则认为,阿布扎比领水外的海底区域不包括在协定中,理由是:在1939年起草协议或是在作出裁决时,“大陆架”概念还没有公认的含义。裁决的主要部分就是审查后一个争点。仲裁人仔细考察了1951年有关大陆的习惯国际法;大陆架法律理论的来源,直至1951年为止的国家实践以及国际法委员会的工作。阿布扎比曾于1949年发表单方声明,宣布对领水外的部分海底享有专属管辖权和控制权,裁决并未认定此声明有决定性的影响,而是认为这项声明不构成协定第二条意义内的一项“协议”,也与该条款中“陆地”一词无关。最后仲裁人没有同意阿布扎比的声明,但是,对于阿布扎比“大陆架”问题,还是予于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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