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审终审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55页(363字)

诉讼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一种审级制度。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除专门人民法院外,人民法院分四级,即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根据我国诉讼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所作的判决或裁定,如果当事人不服,或者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错误,在法定时间内,可分别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或抗诉。上级人民法院就上诉或抗诉案件所作的第二审判决或裁定,即是终审的判决和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上诉,人民检察院亦不能抗诉。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最高的审判机关,它作出的一审判决和裁定即为终审判决和裁定,当事人和人民检察院不能就此提出上诉或抗诉。实行两审终审制度,便于人民群众参与诉讼,有利于迅速结案,及时解决纠纷,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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