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62页(288字)

鉴定人对鉴定的问题,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根据案件的事实材料,作出科学的符合实际的分析,提出的结论性的意见。通常有医学鉴定结论、文书鉴定结论、会计鉴定结论、科学技术鉴定结论以及其他专门性问题的鉴定结论。鉴定结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写明对问题鉴定的最后结论以及得出这些结论的科学和事实根据。鉴定人应在鉴定书上签名或盖章,并由鉴定人所在单位加盖公章,证明鉴定人身份。鉴定结论作为证据的一种形式,要做成鉴定书交给法院,然后由鉴定人亲自在法庭审判时陈述,答复审判员、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所提出的关于鉴定方面的问题,以解决诉讼中的专门性问题。

上一篇:当事人陈述 下一篇:举证责任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