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69页(370字)

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发生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致使执行暂时停止,待这些发生的特殊情况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执行中止前的一切执行活动,并不因执行中止而失去效力,当消除中止原因后,执行程序应继续进行。产生中止执行的特殊情况,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主要有:(1)执行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事实和理由的异议;(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如被执行申请人下落不明,等等。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如果遇上述情况之一,有权决定中止执行程序,并作出书面裁定。裁定中应写明中止执行原因,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执行程序即告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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