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内亚渔获物交易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09页(482字)

几内亚《关于几内亚渔业管理和贸易的法令》第41条规定,所有月交货计划由海洋渔业局制定,由科纳克里港口冷藏库领导部门执行。第42条规定,上述领导部门惟一负责向地区主管机关指定的地点交货。第43条规定,港口冷库每天必须向科纳克里地区货贸易机构最少交付20吨鱼,该机构必须接收、运走和在科纳克里特区内销售。第44条规定,科纳克里港口冷库必须只与经地方当局正式任命和经海洋渔业局认可的代理人谈生意。第45条规定,为此,严禁该冷库答应向某私人直接出售货物。第46条规定,在任何情况下,销售渔获物都只收现金。第47条规定,鱼货从港口冷库或为其服务的木罐头食品厂冷藏间以及设在海洋渔业局的冷藏中继站和分店冷藏室出库向鱼货销售点运输,须用各种适宜的运输工具,尤其宜用冷藏车、火车和几内亚民航机。第48条规定,为了能够准确地跟踪渔获物的贸易情况,每个持有职业证的渔民须备有一本有存根的收据簿,由冷库在上面同时注明持证渔民交货的日期、数量和价格。第49条规定,为了保证居民的普遍供应,船主和专业捕捞者应把产品全部交给海洋渔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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