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内亚鱼类经营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09页(277字)

几内亚1969年颁布《关于几内亚渔业管理和贸易的法令》规定:(1)可把捕捞的类分为3级:特级优质鱼,用于出口;1、2级鱼,用于国内消费。鱼价根据上述级别规定,可分为以下档次:向生产者购货的价格;向科纳克里地区鱼品贸易机构和其区域代理机构售货的价格;鱼品经加工,尤其经熏制加工之后,向同一机构销售的价格。(2)地区级鱼货分类零售价由当地行政和政策主管机构规定。(3)驻几内亚外交官有权通过外交商店办理特级鱼,但必须支付可转让外汇。(4)港口冷库每天必须向科纳克里地区鱼货贸易机构最少交付20吨鱼供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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