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班牙水源开发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20页(331字)

1985年《西班牙水法》规定:(1)如需开发水源,流域机构可以编制在河流上修建水库和开采地下水的开发规划。原有的一些开发工程应与此规划相互协调,结合在一起共同发挥作用。(2)流域机构可以对用水采取暂时的、短时间的约束性和限制性措施,以保证水源开发的合理性。如这样做的结果使水流量前后有变更,使得一部分用水户受益,而另一部分用水户受损,那末那些受益的用水方应当对受损方进行补偿。此时如各方达不成协议,则流域机构应当敲定应偿付的数额。(3)如果有些水源被列入国家计划作储备水源不能上提供使用,则可发一些阶段性的特许水证。在流域机构压缩用水量和取消批水时,这种阶段性的用水特许证没有任何权力要求特权或索取某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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