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班牙水资源开发管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20页(441字)
在西班牙,根据水法律、条例规定,成立了下列水资源自治法律团体和机构:(1)灌溉用水户联合会,它是由世俗、稳定的用水户组成,依照协会章程,选举董事会,负责土地资源管理及水的分配,限定用水户数、浇地面积。凡使用联合会区域水资源的用水户,可自愿参加或退出。联合会是法律团体,又履行公务职能,享有用水事务方面的行政特权,政府为联合会颁发了灌溉条例。(2)总联合会,是由灌溉用水户联合会组成,包括一个大会、一个辛迪加和灌溉法庭,大会选举委员会,制定内部管理条例。(3)中央辛迪加,由中央水委员建议自愿组成,灌溉用水户总联合会机构中央辛迪加的一部分。在一个水资源流域或一条河流可以组织一个或几个中央辛迪加,把不同的利益的代表组合在一起。除司法权外,中央辛迪加的法律同灌溉用水户联合会相似。(4)用水户协会,包括联合供水工程、排水工程和防洪工程、废水处理和地下水协会。协会成立后,在其法定地区内颁发新的许可证。拟定的管理条例,应经水委员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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