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粮食交换比率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43页(193字)
韩国《粮食管理法施行令》规定:(1)交换粮食的交换比率,由交换当时的政府管辖的粮食的销售价格和收购价格的比率而定。(2)粮食放贷期限,自粮食放贷之日起,为2年以内;放贷粮食的偿还比率为放贷当时政府管理粮食的销售价格和偿还当时政府管理粮食的收购价格的比率。(3)放贷粮食的偿还方法应是现货偿还,农水产部长官以为必要时,可让其以现金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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