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能力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693页(346字)
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等领域内,从事智力活动所创造的精神财富依法享有权利的资格,如发明权、发现权、专利权、商标权、着作权和版权等资格。知识产权是身份权的一种,公民若要取得知识产权资格须通过相应的智力操作行为,而且须符合社会常规和法律规范。特别是专利权的获得,更应体现出法律的严格规范性。有些精神病人按照自己病理性的思维内容,“创造”、“发明”、“发现”出各种脱离现实的、荒谬的理论、仪器、设备、技术以及某种现象等,甚至还能勾画出结构“严密”的蓝图。但实际上这些“发明创造和发现”只是病人的妄想症状,根本无法用科学的方法验证,不具备创造性、新颖性和实用性的特征,与社会常规和法律规范相悖。因此,这些人不具备取得知识产权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