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区际司法协助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88页(1277字)

一个主权国家内由于存在不同的司法体制或法律传统,即不同的“法域”,各个不同的法域的司法机关之间根据对方的请求,互相代为进行的某些司法行为。与国际司法协助相比较,其特点是:(1)是一国之内各个不同地区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不是国家之间的关系;(2)与国际司法协助的条件不完全相同,没有诸如违反主权之类的政治性很强的条件限制;(3)程序较国际司法协助简便,通常由司法机关之间直接进行联系,无须通过外交或其他间接途径。在有些国家,区际司法协助是根据宪法义务进行的,带有一定的强制性。区际司法协助产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在一个主权国家内存在着数个具有不同法律制度的法域;(2)任何一个法域在解决涉及其他法域的案件时,需要取得其他法域的司法协助;(3)各法域在协议或互惠的基础上,愿意给予对方提供司法协助。我国历史上是个单法域的国家,不存在区际协助的问题。但由于历史的原因,在台湾、香港、澳门和我国内地形成了不同的法律和法律制度。在“一国两制”前提下,以上地区的法律和法律制度将保持基本不变,从而使我国成为一个多法域的国家。《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已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域将和我国内地之间的法院开展司法之间的联系和协助。区际司法协助已成为我国的一个现实问题。我国区际司法协助也包括文书送达、证据调查和判决(含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迄今,还没有具体的法律和协议来规定我国内地与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相互之间的司法协助问题。关于我国内地与香港地区之间的司法文书送达,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人民法院向居住在港、澳地区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邮寄送达,也可以由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送达。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日起,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1985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与香港最高法院,就互相代为送达司法文件,达成了一个协议,协议规定,双方代为送达民、商事案件的诉讼文件,规定了相互委托的形式程序。在我国内地和台湾之间的诉讼文件的送达,目前主要是通过诉讼代理人代为送达,或是通过民间组织或律师事务所送达,也可进行公告送达。随着海峡两岸关系的不断缓和,邮寄送达也可成为现实。我国内地的有关法院也可同台湾的法院达成类似于广东省高级法院与香港最高法院那样的送达协议,相互委托对方的法院代为送达。我国内地与台湾、香港和澳门之间相互调查证据问题,也多是通过“民间渠道”进行的,主要方式有:(1)由当事人取证。当事人可以或委托律师通过购买旅游票去香港取证,或委托一些与香港、台湾、澳门律师事务所有业务联系的中国涉外律师事务所进行取证。(2)通过香港、澳门的当事人、证人的内地亲友的工作,使其回到我国内地法院应诉或作证。对在台湾的证人,则要设法通知其到香港,然后由我方的律师或有关人员到香港向其取证。也有对在内地的香港、台湾和澳门的人员实行边境控制或扣押证件,防止其出境,令其出庭作证或提供担保。(3)对特别重大案件,也可派人去香港、澳门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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