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同聘请方的关系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99页(261字)
通过聘请合同形式确定的聘请方和应聘法律顾问之间的法律关系。这一关系是双方之间平等的关系,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法律顾问是受律师事务所的派遣,为聘请方提供法律服务,只受所在律师事务所和主管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聘请方和法律顾问之间如有意见分歧,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通过聘方解聘或受聘方辞聘的方式,结束聘请关系。聘请关系到期可以延续,也可以终止。聘方委托法律顾问代理诉讼、调解或仲裁,需要另行办理委托手续,明确代理权限和责任,由律师事务所致函受理机关,使法律顾问担任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