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状况公证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807页(530字)

公证机关对当事人在办证时的实际婚姻状况予以证明的活动。婚姻状况公证有结婚公证、未婚公证、离婚公证和无配偶公证。主要用于去境外定居、探亲、变更婚姻状况、继承遗产等。申办婚姻状况公证除按一般公证程序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证件、如实向公证员提供与婚姻状况有关的情况外,还须提供相应的证件:(1)结婚公证须提供结婚证。如结婚证遗失,可提供原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书。1950年5月1日婚姻法公布以前结婚没有法定结婚证书的,可提供民间结婚证书。婚姻法公布以后未曾登记的事实婚姻或者婚姻法公布以前提供不出民间结婚证书的,可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后凭结婚证办理结婚公证。(2)未婚公证由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无业人员由地区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出具)。(3)离婚公证须提供离婚证。如离婚证遗失,可提供原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如经过法院离婚的,可提供生效的调解书或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4)离婚或丧偶后未再婚的公证须提供原夫妻的结婚证,离婚证(法院调解、判决离婚的则提供生效的调解书或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或一方的死亡证明书,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出具的离婚或夫妻一方死亡后未再婚的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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