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权公证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807页(691字)
公证机关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证明当事人享有继承权的活动。用于遗产继承。中国公民继承居住在境内的中国人或外国人遗留在境外的动产,继承居住在境内的外国人在境内的动产或者不动产,以及继承居住在境外的外国人在境内的不动产,均可申请公证机关出具继承权公证书。中国公民申请继承境外的不动产,或申请继承居住在境外的中国人或外国人在境外的动产和申请继承居住在境外的外国人在境内的动产,一般不直接出具继承权公证书,而出具境内有关当事人同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公证书、结婚公证书或者有关当事人的出生公证书,依照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或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继承遗产。如果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和被继承人不动产所在地法律规定,遗产继承适用我国法律,公证机关则根据继承人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书。办理继承权公证当事人除按一般公证程序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如实向公证员提供有关此项公证的情况外,还须提供:(1)被继承人在境外死亡的,须提供死亡证明书。在境内死亡的,须提供死亡证明书或提供足以证明死亡的材料。(2)被继承人生前如有遗嘱,须提供遗嘱原件,如遗嘱在境外的,须提交经当地公证的遗嘱副本。(3)同一顺序继承人的人数和下落。(4)提供被继人的遗产情况和有关凭证。(5)能证明继承人和被继承人之间关系的证件,如结婚证、亲属关系证明书、收养关系证明书等。(6)如有的继承人已死亡,应提供死亡证明。无代位继承人和转继承人的也应提供证明。(7)继承人放弃继承的,须提供放弃继承权证明书。(8)如继承人愿将应继承的财产无偿转让给其他人或赠送给国家和团体,须提供转让书或赠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