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关系公证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807页(404字)

公证机关证明当事人(即亲属关系的一方)和关系人(即亲属关系的另一方)因血缘、婚姻和收养而产生的相互之间关系的活动。亲属关系公证主要用于去国外定居、探亲、继承遗产、申请劳工伤亡赔偿、国外亲属申请减免所得税和申请汇款供养国内亲属等情况。亲属关系包括直系亲属和旁系亲属。如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办理亲属关系公证除按一般公证程序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证件、如实向公证人员提供和此项公证有关的情况外,还须提供:(1)能证明与关系人是何种亲属关系的证件(父母离婚证中载有子女抚养问题的内容,可以作为子女间兄弟姐妹关系证明的依据),或由工作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根据人事档案出具的证明。(2)关系人的身份证明。关系人在境外的,须提供身份证、居住证、护照等证件的复印件;关系人在境内的,须提供姓名、出生日期、住址的有关证明,如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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