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水产流通价格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06页(278字)
韩国《水产振兴法》第9条规定,政府须根据总统令的规定,通过采取必要的措施,改善水产业协同组合的销售事业,配备保管、储藏及运输水产品的设施,发展水产品加工业,调整水产品的生产和流通,促进水产品流通秩序的合理化,维持其产品的合理价格。《水产振兴法施行令》第8条规定,水产厅长须根据本法第9条的规定,对水产业协同组合从事的下列事业予以调整或支援:(1)在水产品价格剧升剧降及将要上涨或下降之情况下,为调节价格而从事的收购、储藏及销售;(2)水产品的生产、流通、销售及消费机构的改善;(3)包装及包装容器的改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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