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2年民国林业保护奖励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26页(307字)
1932年9月16日,国民政府公布《森林法》。其中规定:森林公务员因执行职务,可检查林产物营业人的执照、账簿及器具。森林保护区内不得有擅自引火行为。森林发生害虫时,森林所有人应驱逐或防治。还规定,凡经营林业符合本章规定条件的,可给予奖励。国有荒山荒地编为森林用地的,除保留供国有林的经营者外,国民愿承领造林的,可无偿给予,其面积不得超过25方里。承领人每10方里应缴20元以上,百元以下的保证金。保证金在满五年后经地方主管官署查明其造林确有成绩的,可予以发还;尚未着手造林的,撤销其承领,并没收保证金。无偿给予的国有荒山荒地,在造林未结束前,不得转卖让与或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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